•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03 20:43:07 股吧网页版
大洋电机:关于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04


证券代码:002249 证券简称: 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 2025-110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

授予股票增值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召开第七届
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
票增值权的议案》,公司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5 年 11 月 3 日。现
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激励计划简述

1.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给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股票增值权,不涉及实际股票,以大洋电机股票作为虚拟股票标的。

2.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增值权数量为 8,536,790 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442,421,982 股的 0.35%。

3.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489 人,包括公司车辆事业集团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以及公司外籍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劳动关系在海外子公司的中国籍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

4.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为 6.02 元/份(调整后)。

5.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增值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增值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6.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自相应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 30%

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 30%

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行权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 40%

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增值权。股票增值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增值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7.本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行权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在行权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行权,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分别如下: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以2022-2024年三年营业收入的平均数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或以2022-2024年三年净利润的平均数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5%。

第二个行权期 以2022-2024年三年营业收入的平均数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或以2022-2024年三年净利润的平均数为基数,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5%。

第三个行权期 以2022-2024年三年营业收入的平均数为基数,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或以2022-2024年三年净利润的平均数为基数,202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5%。

注:1.上述“营业收入”是指公司经审计后的合并报表营业收入;

2.上述“净利润”是指公司经审计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考核期内公司存续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实施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通过收购行为新增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公司,其经营结果不纳入业绩考核范围,需剔除相关公司的经营结果对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的影响。

股票增值权的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行权。如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