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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03 20:43:05 股吧网页版
大洋电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04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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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鉴于公司在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后,实施了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同时存在 22 名激励对象不符合授予条件及自愿放弃拟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本次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核实,认为:列入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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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同意以 2025 年 11 月 3 日为授予日,向 693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5,334,080 份。
三、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鉴于公司在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后,实施了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同时存在 12 名激励对象不符合授予条件的情形,公司本次调整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核实,认为:列入公司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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