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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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调整受让价格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洋电机”)的委托,担任大洋电机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持股计划”或“2024年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大洋电机2024年持股计划调整受让价格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进行了法律审查,就本次持股计划涉及的2024年持股计划调整受让价格相关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并对大洋电机实施该等事项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核实验证。
本所仅就大洋电机本次持股计划涉及的2024年持股计划调整受让价格的相关事项是否符合《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持股计划的相关安排发表法律意见,无资格对该等事项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大洋电机已向本所说明,其已提供给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要的、完
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材料,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未持有大洋电机的股票,与大洋电机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大洋电机因实施2024年持股计划调整受让价格相关事宜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用途。本所同意大洋电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承诺,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 2024年持股计划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 2024年8月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2024年持股计划(草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2、 2024年9月13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 本次持股计划调整受让价格相关事项
(一) 关于受让价格的调整
鉴于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2024年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份期间,公司若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该标的股票的受让价格做相应的调整。鉴此,按《2024年持股计划(草案)》规定的调整方法,公司2024年持股计划受让价格由2.31元/股调整为2.25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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