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5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加强对证券投资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公司(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公司下属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须报公司并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公司在国家政策、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原则为: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且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亦不得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第七条 公司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三章 决策与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董事长的审批权限:不超过 2,000 万元或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5%的证券投资(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
(二)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超过董事长审批权限、未达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审批;
(三)股东会的审批权限: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董事会在审议证券投资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
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四章 管理实施及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证券投资小组,并明确证券投资小组的具体负责人;参与和实施证券投资计划的人员须具备较强的证券投资理论知识及丰富的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证券投资实战管理经验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证券投资小组须在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投资范围内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公司证券投资小组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投前研究、投资计划拟定投资产品筛选、投资决策的实施、调整等证券投资业务主要工作。
第十二条 证券投资工作小组须树立稳健投资的理念,并适时接受专业证券投资机构的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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