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董事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条款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由 6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人,占董事会成员的比
例不低于 1/3;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除审计委员会外,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六条 独立董事相关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章程授权董事会可以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董事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十条 董事会在股东会的授权权限范围内对下列交易进行审查: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监管机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工程承包,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等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涉及重大投资项目时,董事会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一条 除根据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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