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9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分、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四条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须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纳入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若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须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须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专户的设立与注销、募集资金的收支由公司财务金融部负责办理。专户对应的募投项目实施完毕,公司应按规定程序结转专户节余资金,注销专户,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公司财务金融部定期核对募集资金账户存款余额,并编制月度报表,每月须按项目、账户统计汇总募集资金的使用、存放情况,报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并抄送证券部、审计部、发展规划部、项目主办部门(单位)及负责人。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须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应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按照决策程序确定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报告总经理和发展规划部。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对募投项目资金实施预算管理,公司及分、子公司募投资金支付纳入公司资金预算统筹管理,在年度、月度资金支付预算中单列。
使用募集资金时,应按照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资金使用的申请和审批手续。
为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可以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一般账户。在募投项目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所需资金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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