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9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的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委员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发展规划部组织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各相关部门及分、子公司配合提供基础性资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及分、子公司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战略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若采用通讯方式,则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发展规划部按照期限发出会议通知并附上内容完整的议案。会议通知可以采用书面、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并签发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及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应提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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