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
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事项,使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下列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公司的交易及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 关系,不得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二)关联人回避的原则,即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时,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 应回避对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 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四)书面协议的原则,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 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五)客观判断与专业判断相结合的原则,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 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应当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和交易对方诚信记录、 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审慎评估相关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定价依据的充分性、 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的权属不清、交易 对方履约能力不明、交易价格不明确等问题,必要时可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 问;
(六)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第七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公司与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五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及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具有第五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关系的判断或者确认,应当根据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者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程度等有关事项来进行。公司每年 4 月公布公司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章 关联交易及其价格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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