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决策行
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含并表范围内子公司)以第三
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其中为购房客户提供的按揭担保不包含在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范畴之内),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及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的担保,但不包括公司(含并表范围内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公司下属部门、机构和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应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
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如因具体情况确需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的,应掌握被担保对象
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九条 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和人员(以下称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对象
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对象的偿债能力、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誉情况等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按相应程序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十条 董事会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
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后,应将前述材料及意见一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股东未能采取前述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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