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指导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协调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三名,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本条第一款所述会计专业人士,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
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公司应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和主持人职责。
第七条 公司审计室为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室设主任一名,专职审计人员若干人。审计室主任由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审计室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六)依照《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九)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十)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十一)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十二)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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