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结合《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但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使用、改变、调整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本制度中对募集资金使用、改变及调整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履行公司决策和审批程序。公司应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在存续期间改变或调整募集资金用途,应履行相关程序并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债券受托管理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监督职责,本公司按照《受托管理协议》《账户及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的规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债券受托管理机构签订《账户及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协议的时间不得晚于债券募集资金到账前。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户名、开户行;
(三)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向公司及受托管理人提供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报告/银行对账单;
(四)受托管理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料;
(五)受托管理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受托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六)公司、商业银行、受托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账户及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受托管理机构或监管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与变更后的受托管理机构或监管银行签订新的协议。
第九条 专项账户应当加强管理,在专项账户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情形:
(一)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债券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应当在专项账户内存储,不得将募集资金转存至其他银行;
(三)使用募集资金的,募集资金应当通过专项账户划转;
(四)避免其他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形。
第十条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发行人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情况下,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履行资金使用申请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的资金支出,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总经理、财务总监审批后交财务部门办理付款事宜;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须报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程序,经董事会或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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