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定,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按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及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议案,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是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应认真审查担保对象提供的基础资料、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对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及担
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核同意后,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实施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三条 公司向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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