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7 18:28:22 股吧网页版
力合科创: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机制建设,组织开展公司治理研究,协助董事长拟订有关重大方案、制订或者修订董事会运行
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三)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组织落实公司治理有关制度,管理相关事务;

(五)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及文件,审核董事会议案并组织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修改完善,据实制作董事会会议记录,草拟会议决议,保管会议决议、记录和其他材料;

(六)筹备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审核会议有关材料,且可以列席该会议;

(七)组织准备和递交需由董事会出具的文件;

(八)负责与董事联络,组织向董事提供信息和材料;

(九)起草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按照股东或股东会的要求起草整改落实方案;

(十)跟踪了解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长报告,重要进展情况还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十一)负责董事会与股东的日常联络;

(十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十三)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十四)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交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五)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本所报告;

(十六)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十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资监管制度和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赋予
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有关会议并查阅有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及工作细则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相关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