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确保董事会和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办公室设负责人一名,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每半年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独立董事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议召开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会召开前,公司应当按规定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章 董事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九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总经理有权向董事会提交议案。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必要时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经全体董事同意或者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六)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七)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八)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九)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四条 应参加会议的人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在开会日期的前二日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否参加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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