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本公司控股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或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按法律、行政法规、《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并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公司披露信息时,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 在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依据本制度履行公开对外披露信息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债务融资工具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发行方案及承诺函;
(七)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有关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及披露,公司应遵照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自律规则,并取得交易商协会的同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十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的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
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
披露的时间。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在公司已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 1/3 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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