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公司管理层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由公司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的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控制制度;
(二)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的职责:
(一)按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送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二)按规定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送审计业务招聘文件;
(三)认真履行《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责任,及时、完整地提供与审计业务相关的会计报表及资料,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必要的审计工作条件;
(四)公司财务负责人对企业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 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
(一)按照公司要求如实提供能够证明本单位资质情况的资料证件,如营业执照、执业注册会计师人员证明等;
(二)认真履行《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的事项,按期完成审计工作。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第八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至少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开展业务所需的执业证书;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有能力调配较强工作力量,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公司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实际审计项目的需要,视重要性程度参照执行。
第四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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