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和监督工作,提高企业管理、经济绩效和资金使用收益,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是内部审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内部审计工作。
公司审计室是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日常办事机构,对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室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室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室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室的工作。
第五条 审计室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若干人,设专职审计主任,审计室主任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免。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廉政纪律的规定;应具备与其所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本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保守其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公司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定期接受后续教育,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具有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部门(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室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权限: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室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室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室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室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室在审计委员会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审计规范、审计程序及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对公司及各企业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及其他经营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监督,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报告,并对其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审计室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公司及各企业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及各企业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完成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任务。
第十三条 审计室每季度应当向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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