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
公司或子公司拟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内部控制及风险监控管理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原则为:
(一)公司的委托理财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二)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三)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和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其中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还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
(四)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2、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3、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五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章 决策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内的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开展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需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严格按照公司内部规定的交易事项相关制度执行;
(二)公司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内的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公司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还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 12 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委托理财的主要决策机构。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委托理财相关的协议、合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财务部门为公司及子公司委托理财的主管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评审的组织、审批程序的履行、业务实施的管理和风险的监控等工作。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业务流程,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及存档等业务环节……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