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董事长为内幕信息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统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各项目组、各关联单位(以下统称“各有关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为各有关单位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各有关单位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中介服务机构在与公司合作中可能产生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事宜,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要约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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