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对外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自律性规范文件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信息披露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公司如作为其他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增进方,应比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信息披露文件应以符合规定的格式送达交易商协会综合业务和信息服务平台。
第四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介、以规定的方式向银行间市场公布信息。
本制度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公司证券部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七条 公司银行间市场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作为银行间市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并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对外信息披露前有权就披露信息有关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并根据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的变化和本公司经营情况的需要,取消或暂时停止该信息披露,但不得违反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属于交易商协会要求应该披露的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披露时间和披露方式,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负责对外业务宣传的单位和个人应以董事会秘书协调的统一口径对外宣传或发布。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签发批准对外信息披露文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长或其委托的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行其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
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作为掌握财务信息、重大经营信息、资产重组等信息的部门,有义务配合公司证券部做好定期信息披露、非定期信息披露的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所在子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人,督促该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公司子公司按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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