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证公司资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的,适用本制度规定,
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 3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的,适用本制度规定,但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衍生品交易行为除外。
第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原则为: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
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四)公司应当分析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五)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
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不得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六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外汇、利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公司利用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不得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八条 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如控股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送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决策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按照投资金额,适用《股票上市
规则》中关于重大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单次证券投资金额及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证券投资金额均未达到《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总裁审批。已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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