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9
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议案中的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一、关于《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使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有利于提升员工积极性与创造力,从而提升公司生产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实施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中的绩效考核体系和绩效考核办法、考核指标具有全面性和综合性,并具有可操作性。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
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子公司)在职员工,不包括公司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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