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止公司采购、销售及投资等业务中的汇率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或者业务需要,与经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者外汇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远期结售汇、掉期业务、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期权等或者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行为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国际贸易及投资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中国境内(或者境外)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含国际贸易、投资、融资)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外汇收支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目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授权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额度。
第十二条 各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不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最终
审批权,其所有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具体决策权限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在本制度规定权限范围内行使审批权或授权董事长审批。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为日常执行机构,行使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总经理、财务总监、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及财务中心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 财务中心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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