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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1 19:49:05 股吧网页版
奥特佳: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奥特佳2024年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2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法律意见书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5, 7-8th Floor,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210036, China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 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致: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接受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激励计划相关文件、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的相关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针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基于本所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有关事实的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2.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基于本所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有关事实的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3.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事宜做出了口头或书面陈述;其文件资料及口头或书面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和相符;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了签署该等文件资料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合法授权。

5.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6. 本所律师同意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其为本次回购注销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援引本法律意见书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但公司在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该等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奥特佳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本次回购注销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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