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制度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于 2025 年 4月 18 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行使公司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本细则所称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
名、董事会秘书一名。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等对总经理负责。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包括总经理在内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处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企业、股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具有良好的教育及专业背景,具有必要的经营管理经验,熟悉生产经营业务和有关经济法规,能胜任公司经营管理;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知人善任,有民主作风、实干精神和开拓意识;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
(九)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2 次
及以上通报批评;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至(六)项情形的,应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七)至(十)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解除其职务。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参照本细则第八条、第九条执行。
第十条 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其他副总经理代行部分或全部职权,若代职时间较长时(30个工作日以上时),
应提交董事会决定代理总经理人选。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提出辞职者,应向董事会提交本人亲笔签署的辞呈。辞呈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但公司在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找到合适的继任者或代理者之前,辞职者应继续履职,直至继任者或代理者到位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辞呈中说明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应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第十二条 总经理离任的,董事会可以对其进行离职审计。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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