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12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2
第三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6
第四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7
第五章 附则......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最大限度地保障股东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五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七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八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由使用部门填写申请单,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由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同意后由财务部门执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董事会的计划进度实施,执行部门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
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对一些需要批量采购的既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又用于日常经营业务的设备、器材和材料,采取先转后用的方式,先从募集资金账户转出 500 万元到自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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