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10 月 29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发挥中介机构在公司财务监督中的作用,有效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审计适用本制度。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净资产验证以及其他专项审计等业务,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由公司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小组组织选聘,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三条 公司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小组由公司财务总监或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成员应包括证券投资部、财务部、审计室、企业管理部、采购部门及其他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工作
人员,报公司审批后组成。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基本要求
第六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1/2 以上的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的公平、公正进行。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
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以下特殊情况实行单一选聘方式:
(一)因财务审计事项要求中介机构必须具备多种审计资质,其他中介机构不具备或者不愿意承担审计工作的;
(二)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按规定需要延伸审计、增加审计事项或者扩大审计范围,必须委托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三)招标后投标人只有一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只有一家,且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四)信访举报公司重大经济违纪问题,需要以审计手段先行调查的。
第十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
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应不高于 15%。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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