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4
· 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国际创新中心 A 座 8 层、10 层
电话:0755-83679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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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和陈述都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委托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保证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后相关法律或政策在解释上所发生的任何变化(包括但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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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废除、修正、补充解释)或司法机关出具的裁判文书均不会影响发表于本法律意见书中的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
案》。
2.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刊载
了《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在这份通知里,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方式、时间、地点进行了明确,也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同时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股东登记日以及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
3.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名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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