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6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在江西铜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江西铜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存贷款业务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公司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风险处置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公司成立存贷款风险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总裁)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财务、审计和法务等相关部门人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存贷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办公地点设在财务部门,由财务负责人任工作小组组长,具体负责日常的监督与管理工作,严控财务公司存贷款风险。
第二条 存贷款风险处置机构职责:
1.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存贷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责存贷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2.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务部门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防范和化解风险。
3.工作小组实时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贷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条 领导小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置机构,一旦财务公司发生风险,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四条 对存款风险的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存款风险的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2.各司其职,协调合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3.收集信息,重在防范。财务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其经营情况,测试其资金流动性,并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或监管部门处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4.及早预警,及时处置。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对存款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二章 风险报告与披露
第五条 建立存贷款风险报告制度。领导小组定期和临时向董事会汇报,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披露。
1.在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前,应取得并审阅其最近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报表,领导小组通过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存贷款风险评估报告。
2.在发生存贷款业务期间,应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领导小组通过定期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存贷款风险评估报告。
第六条 当财务公司出现存贷款异常波动风险时,领导小组应及时向财务公司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报告递交董事会。对存贷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七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贷款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风险处置程序
第八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存贷款期间,财务公司出现下列规定的任一情形时,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同时及时履行相应的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1.任何一项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要求;
2.发生计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3.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4.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 50%或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5.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 30%;
6.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7.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8.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9.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10.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11.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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