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证券代码:002237 证券简称:恒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5-102
债券代码:127086 债券简称:恒邦转债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召开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
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监事会,《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山东恒邦冶炼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取消监事会事项之前,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
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
更手续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上述工商事项的变更、备案最终以工商登记主
管部门核准为准。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情况
鉴于上述调整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公司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1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总裁)
监事、总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总裁)和其
事、监事、总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他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2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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