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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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赎回”)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15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但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本法律意见书只作引用且不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
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及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为公司本次赎回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情况
(一)公司内部的批准程序
1、2022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等与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2、2022 年 8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3、2022 年 8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对本次发行相关预案中发行人报告期内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内容进行修订。
4、2023 年 2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对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进行修订。
5、2023 年 3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6、2023 年 6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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