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公司及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
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 3 人,内部审计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进行任免。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恪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审计职业道德。
第十条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审计部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在批准的范围内,审计部有权审计所有的工作,有权接触所有记录、人员和与实施审计工作有关的部门;有权调审或就地审查、查阅各部门所有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等,被审计部门或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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