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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5 21:46:08 股吧网页版
民和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6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法定期限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

本制度适用对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机构和人员:本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其他类型证券的持有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以上统称涉及本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提前向任何实体泄露。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
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必须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合理、谨慎、客观地方式预测。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符合法律要求的特殊情况下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提供文件或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法律规定具有而无需签署保密协议的权利的情形外,公司还应当要求未公开信息的接受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证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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