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过半数,且至少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和召集人。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
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因触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委员自行提出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协助组织审计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
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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