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关联交易,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关联方占用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本规定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关联交易,防止大股东等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侵害公司利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也是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大股东(指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也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四条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凡是与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的销售行为,不得采
取赊销方式。
第六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八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九条公司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贷款退回的依据。
第十条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一条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相关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制度,未经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向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十二条董事会对内控制度进行深入自查,完善尽责问责机制,严禁发
生以拖欠关联交易往来款项为名实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总经理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 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司法程序及时冻结大股东所持公司的相应股份),避免或减少公司的损失。 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控股股东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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