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报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加强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媒体上正式公告。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七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九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一条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公司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二条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产生差异,参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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