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为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山东省证监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三条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审计委员会应及时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五条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对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并提交董事会。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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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股东会会议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会议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如存在);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如存在);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八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九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产生差异,参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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