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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5 21:46:07 股吧网页版
民和股份: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6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制度,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在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期间内,公司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 1 名非独立董事的情形除外。

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人,也可以集中投于一人,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第四条 股东会在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本条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条的相关规定。

(二)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三)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为有效投票权总数。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四)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五)股东对单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总和不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六)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总和不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每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若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七)董事的当选原则:

(1)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为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非指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得出的有效投票权总数)的 1/2 以上;

(2)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员人数 2/3 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 2/3 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3)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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