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职责和程序,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毕业文凭,从事金融、工商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董事会秘书应熟悉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知识,掌握履行其职责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公关能力和处事能力。
(三)董事会秘书原则上由专职人员担任,亦可由公司董事兼任。但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应以董事会秘书的身份作出。
(四)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五)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1、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4、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5、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6、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五)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六)负责保管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七)协助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八)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独立董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董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