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障公司独立董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包括本公司在内的三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七条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
第八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所占的比例低于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九条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
第十条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 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为保证其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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