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广东省
蕉岭县蕉城镇塔牌集团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本法律意见书所指“中国”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经办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在本所经办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
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
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
确、完整的;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
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于2025
年4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载和公告了《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29日下午14:30在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
塔牌集团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钟朝晖先生主持。
3.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4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签名册等文件,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17 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449,420,4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1848%。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2.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24 人,代表公司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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