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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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在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塔牌集团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中
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而不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公司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于 2025年 3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载和公告了《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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