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关于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5〕第 308-1 号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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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 3777 号明宇金融广场 A4 栋 5 层
5/F, A4Building,Minyoun Financial Square, No.3777 Shengtai Avenue
Jingyue District, Changchun, China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关于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5〕第 308-1 号
致: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络投票细则》)等现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
(一)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和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及复印件均真实有效;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向本所律师出示的营业执照、居民身
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已提供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材料或证明,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召开地点、审议事项、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 15:00 在位于长春市净月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百合街 1009 号启明科技园 A 座 518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
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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