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信息披露事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含子公司)具
有约束力。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
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获知的重大信息,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股票上市规 则》等制度要求公司强制性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通过法定的媒体及方式向社会公众
公布前述信息以及按制度报送证券监管部门的行为。
第五条 本制度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 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等;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 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等;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以 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制度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的义务,披露的信息
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对重大而未 完结的事项,持续履行披露责任,直至该事项最终完结。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证券部供社会公众查阅。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临时报告。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要求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三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制度。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不得改动。发生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
第十六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八条 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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