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主要责任人。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向外界报道、传送或以其他方式向外界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办事处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处置资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副总裁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五)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二十)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二)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的签署等活动;
(二十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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