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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 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的信息披露质量和透 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差错是指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6.其他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第五条 如发生第四条中所述重大差错情形的,公司应当落实有关责任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甚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如有需要还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公司内部人员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分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范围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公司或者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规定提出相关的处理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时,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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