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是指公司为债务人(被担保方)进行资金融通或商品流通,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
第四条 对外担保事项实行公司统一管理,公司及子公司对外一切担保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 被担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的法人或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
的重要业务关系的法人;
(二)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三)被担保方或第三方对其合法拥有的资产能够提供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的反担保;
(四)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八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或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前款第(四)项对外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第(五)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除上述规定必须由股东会审批的担保外,其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方可办理。
由董事会审批的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做
出决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董事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子公司对外担保的操作程序:
(一)可由担保方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操作程序:
1.各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按有关规定,先由子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形成决议,同时在董事会决议上明确注明:“此担保事项须经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批准后方有效”。
2.公司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此担保事项生效。
(二)须由担保方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操作程序:
1.各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按有关规定,先由子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形成决议,同时在董事会决议上明确注明:“此担保事项须经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批准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有效”。
2.公司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该担保事项。
3.子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此担保事项生效。
第十二条 担保对象应提前向公司提出书面担保申请,将担保项目的相关资料及需担保的额度等报送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分管领导。公司相关机构和分管领导对担保对象报送的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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