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内
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奥维 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利益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 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证券部门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
3.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4.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和
公司的关联人也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 大事件时,及时告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
和董事会秘书收集和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要交易、关联交易、重大风险、重大变更、其他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要求事项以及前述事件的重大进展。
第九条 重要会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事项;
(二)公司及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三)公司及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的提案、通知、决议等信息;
(四)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信息;
(五)不设董事会的子公司拟提交执行董事审议的事项。
第十条 重要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发生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