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4 19:23:35 股吧网页版
*ST奥维: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5


证券代码:002231 证券简称:*ST 奥维 公告编号:2025-072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违规担保情况概述

2024 年 12 月 10 日,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
公司东和欣新材料产业(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东和欣”)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李东未经无锡东和欣董事会、股东会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策,超越其权限以无锡东和欣名义向中财招商投资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理”)出具了《连带保证担保函》(以下简称“《担保函》”),为东台市东锋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台东锋浩”)向中财保理5,000 万元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违规担保事项公司股票交易自 2025 年 9月 26 日开市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6)。

二、采取的措施及进展情况

针对上述违规担保,公司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对人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或者相对人与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适用前两款规定。”的规定,积极与中财保理关于违规担保事项进行协商,主张无锡东和欣出具的《担保函》对无锡东和欣不发生效力。如无法协商一致公司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主张《担保函》对无锡东和欣不发生效力,且无锡东和欣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

三、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违规担保情形尚未解除,后期公司能否与中财保理协商一致,以及人民法院能否支持《担保函》对无锡东和欣不发生效力的主张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目前无法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5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