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财务报告
一、审计报告
审计意见类型 无法表示意见
审计报告签署日期 2025 年 04 月 28 日
审计机构名称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报告文号 容诚审字[2025]110Z0034 号
注册会计师姓名 黄骁、王玉宝、孙宇航
审计报告正文
审 计 报 告
容诚审字[2025]110Z0034 号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一、无法表示意见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维通信)财务报表,包括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
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不对后附的奥维通信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由于“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事项的重要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二、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
(一)资金占用事项
如财务报表附注二(注释 2)、附注五(注释 6)及附注十三所述,奥维通信 2024 年度通过向主要股东所控制的
企业预付原材料采购款的方式向关联方转移资金。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述业务形成资金占用余额 19,703.45 万元。
对上述业务所形成的资金占用金额是否准确,是否仍存在其他资金占用,以及这些占款未来是否可以收回,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做出恰当判断,以确定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及披露是否真实准确。
(二)持续经营事项
奥维通信经营的通信业务于报告期内大幅减少,金属制品业务成为 2024 年度主要营业收入来源。如本报告二、
(一)资金占用事项所述,奥维通信因大额资金被占用而导致金属制品业务经营受到重大影响。
以上事项或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奥维通信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虽然奥维通信在财务报表附注二(注释 2)中已披露维持持续经营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但截至审计报告日,这些措施的具体推进计划未充分披露,也未得到有效的实施,奥维通信的持续经营能力仍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我们无法获取与评估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奥维通信在持续经营假设基础上编制的财务报表是否恰当。
(三)营业收入事项
如财务报表附注五(注释 32.3)所述,奥维通信金属制品业务中有部分营业收入系通过若干中间单位销售,这些
中间单位中有部分单位与奥维通信存在关联关系;另有部分销售业务通过若干中间环节交易后,存在客户与供应商为同一单位的情况。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前述交易事项的商业合理性、关联方及交易披露的完整性以及是否有必要对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和披露作出调整。
三、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奥维通信管理层(以下简称管理层)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负责评估奥维通信的持续经营能力,披露与持续经营相关的事项(如适用),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管理层计划清算奥维通信、终止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择。
治理层负责监督奥维通信的财务报告过程。
四、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奥维通信的财务报表执行审计工作,以出具审计报告。但由于“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的事项,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奥维通信,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
容诚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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